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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公开版)_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303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镇**村**号。无前科。因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8日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取保候审。同年12月15日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临夏县百益植物园食堂吃饭、喝酒。21时许,瑞杰驾驶冀T-*****北京现代牌轿车协同务工人员刘某某、董某某前往青海省西宁市,途径临夏县黄泥湾镇振华村乌玛高速临夏收费站入口处,被高速交警查获。后带到临夏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

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杨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85.95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醉酒程度低,社会危险性小,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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