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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甲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杨甲某男,19******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1148119**********,汉族,高中文化,永城市**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永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永城市*****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于2018年9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甲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9月2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8日至28日,被不起诉人杨甲某受永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杨乙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与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明知永城市东方国际三层的商铺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和永城市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的情况下,为了获取资金还银行贷款,在与申请查封的债权人协商好后,未经法院解封,在东方国际售楼部销售被查封的商铺,销售商铺价值人民币815万元。2018年1月28日,永城市住房保障中心发出停止售房公告后,退还购房款500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有15户16间商铺的261.6668万元未退还,现购房款已全部退还。

被不起诉人杨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甲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杨甲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现在购房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予以谅解,法院查封的财产仍维持原貌,没有受到实际损失,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杨甲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二O二一年二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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