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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申兵)(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Z9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集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2020年12月日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车牌为皖******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吴敬梓路交口附近时,被夜查民警查获,发现杨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杨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遂将被起诉人杨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16.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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