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捕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226241998********,汉族,中专文化,三穗县长吉派出所警务助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三穗县**镇**街**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1时许,杨某甲与杨国钏(另案处理)在三穗县八弓镇九龙精品酒店前台发生口角纠纷,而后杨某甲将与杨国钏发生争执的事情告知了周某甲(另案处理)、周某乙等人,随后杨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到九龙精品酒店对面马路找杨国钏理论,双方再次发生口角。而后杨国钏离开走到三穗县八弓镇贵州银行门口,以电话方式纠集田某某、王某某(两人均另处理)等人,并叫田某某携带斗殴械具菜刀,之后杨国钏、田某某、王某某等人来到九龙精品酒店对面马路再次与周某甲等人发生争执后进而引发打架斗殴。过程中,田某某波用菜刀将周某甲、周某乙砍伤,而田某某也被周某甲打伤。经鉴定,田某某、周某乙钢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周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聚众斗殴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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