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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红光)(公开版)_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卓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卓尼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卓尼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306线(徐合公路)308KM+500M处(卓尼县木耳镇木耳村原收费站)时,被卓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的血液样品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乙醇含量为82.96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卓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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