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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翠芳)(公开版)_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获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4194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住获嘉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9年4月3日被获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侯审。

本案由获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镇**村**头**房屋西侧种植罂粟。2019年3月13日,获嘉县公安局民警在*镇**村**头**房屋西侧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原植物罂粟(幼苗),经现场清点共计623株,并依法予以铲除。2019年3月22日,经河南省农业技术推广协会鉴定,该幼苗为罂粟幼苗。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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