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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茂坤)(公开版)_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睢一部刑不诉〔2020〕157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55年11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5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家属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15时08分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驾驶豫N**7号宝马牌灰色小型轿车,沿商南高速公路西幅行驶至19KM处时,与杨某驾驶的豫B**4号江铃牌黄色轻型栏板货车追尾相撞,豫N**7号车起火燃烧,造成李某某死亡,李某甲、王某某、王某甲轻伤,杨某、陈某某轻微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王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的陈述;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救护等待公安机关处置,系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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