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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许)(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男,汉族,生于19******日,身份证号:6226271986********,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甘肃省**县**乡**村**号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0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杨*在家喝了六罐小瓶易拉罐雪花啤酒后,驾驶着甘AS****号黑色桑塔纳2000小型轿车去买烟,行驶至**镇**路口时与路边的锥桶相撞,后被交警现场查处。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所送的杨*血样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2.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且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确有悔改之意,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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