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乡**村**组**号,住址**。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24日由宣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符小虎,四川法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携带锂电一体机、导电竹竿、水桶等工具前往宣汉县**乡**村**组(小地名:姚家湾)处,沿着前河流域朝宣汉县城方向电鱼20余分钟,电鱼距离100米左右,捕获鲫鱼、鲤鱼、白条、翘嘴红鮊鱼(俗称:翘壳)等鱼类共17条,净重0.848千克。
同时查明:2020年宣汉县天然水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禁渔区为后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宣汉县境内天然河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并自愿增殖放流、恢复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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