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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贵忠)(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21996********,汉族,专科毕业,甘南州人**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卓尼县,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合作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01时54分,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甘PJ****号小型轿车沿合作市那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卡拉执勤卡点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车上路,经鉴定,乙醇含量为106.21mg/100ml。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血样酒精含量较低,且驾车时间段为凌晨,道路上车辆人员稀少,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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