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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雄坤)(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1197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5月18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6日我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0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移送我院继续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0时在邵阳县**镇**村高某某住宅卧室内,因家中修房经济紧张,向被害人高某某借款,未得到高某某同意。随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以假借高某某手机玩耍的名义,在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高某某手机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给自己微信;同日16时许,杨某某在同一地点,采取同样的方式通过高某某手机微信转走5000元人民币。杨某某合计盗转高某某钱财70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自行到邵阳县岩口铺镇派出所投案;同年5月1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高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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