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年**月**日,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县**乡**村**号。2019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23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甘******二轮摩托车从**县**广场驶往**县**乡**村,当行驶至**县**镇**门口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杨某某抽取体内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验,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省检察院有关通知精神,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