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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佐坚)(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二部刑不诉〔2020〕24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永嘉县**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架号为DWJ****电动四轮车途经永嘉县**街道**工业区时,与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临时号牌为浙C1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到达现场后将其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mg/100mL。经技术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的车架号为DWJ****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认定为机动车。经查询,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持C1有效驾驶证。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6月1日与被害人陈某甲就损失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陈某甲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

记表、查获经过案件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材料、驾驶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复印件,产品合格证、证明、小企业简易劳动合同、和解协议、谅解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医疗证明书及残疾证、人口信息查询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酒精检测与提取血液录像,路面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审查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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