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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小强)(公开版)_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疏勒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XXXXXXXXXX4113,汉族,XX市XX中学教师,群众,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XX县XX和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5日被疏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准驾车型C1。

本案由疏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5日0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酒后驾驶新QAXXXXX号机动车从疏勒县博望康城小区外出途经疏勒县农贸市场时,被疏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林某体内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车标准。被不起诉人林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林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同时,被不起诉人林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予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疏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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