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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林)(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林,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829X,汉族,专科文化,公司员工,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集镇****队129号1户。被不起诉人林某林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林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3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9日9时30分许,林某林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自东向西行驶至S203线**路口处,在非机动车道内与李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致李某死亡。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林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8月28日林某林与李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经济损失,李某近亲属对林某林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林某林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悔罪、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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