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Z13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司机,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6日16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粤G53933重型罐式货车沿雷州市工业大道从白沙镇邦塘花圈往雷州市新财政局方向行驶。当其行驶到雷州市工业大道附城镇宾合村口路段处时,便打着右转向灯右转弯驶入宾合村路道。在其驾车右转弯过程中,由于未能观察到其货车右前方靠右车道的路面情况,没有看到同方向由被害人黄某某驾驶搭载着林雪兰的二轮摩托车,之后便与黄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黄某某当场死亡、林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林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并于2019年6月19日自动到雷州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林某甲病历、黄某某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放弃伤情鉴定申请书、申请书、林某某交通肇事和解协议书、谅解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书证;2. 证人黄某甲、林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5. 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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