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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岚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3********,汉族,高中文化,福建省平潭县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住福建省平潭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由平潭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平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A*****小车,行驶至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卡瑞登酒店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被带至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完成累计30小时交通类社会服务,认罪态度好,并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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