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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政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830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政和县**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朋友薛某某等人在政和县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同日19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政和县彩虹桥头往政和县**街**号住处方向行驶,行经政和县水南中路妇幼保健院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l00ml,后被带至政和县医院抽取血样。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9.7mg/l00 ml。

同年1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政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血样乙醇浓度检测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又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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