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4年12月11日,遂溪县**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黎某某向林某甲的亲属李某某借款四百万元人民币作资金周转,后借款期限已满,黎某某未能按照合同还款。为追回上述款项,林某甲伙同洪某某多次纠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毛仔”、“肥”(另案处理)等违法人员催促被害人黎某某还钱。

1、于2016年09月15日09时许,林某甲和洪某某商量去找黎某某讨债,后洪某某纠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某、王某丙、“三毛仔”、“肥”等违法人员一起开车来到遂溪县**公司销售大厅找黎某某讨债,但未能见到黎某某。

2、于2016年09月15日10时许,林某甲、洪某某带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某、“三毛仔”、“肥”等人又一起开车前往黎某某位于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的住宅处。在黎某某的住宅处亦未能见到黎某某,随后,在林某甲的指使下,洪某某和王某丙拿出喷漆及胶水在黎某某一楼的墙体及地面等处喷写“欠债还钱”等字,王某乙和王某甲使用胶水、牙签等塞进门锁内致其不能使用。损坏财物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与林某甲、洪某某等人一起离开现场。

经认定,黎某甲的住宅被喷红漆处和大门锁被破坏的损失参考价格为人民币636元。

3、于2016年09月15日13时许,上述违法人员中的王某乙、王某甲为了再次给黎某某施压,两人各持两个装有屎尿的塑料袋一同走进售楼部一楼大厅,两人将装有屎尿的塑料袋扔在大厅的地面上,随后开车离开现场。

经认定,大厅内被屎尿污染部分的清理费用参考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