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性, 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7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住**镇**花园**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额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额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额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9日12时许,林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1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处,与前方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宋某某相撞,致宋某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林某某对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民事诉讼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交了谅解书。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林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并附图、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自愿认罪认罚且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林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鉴于林某某的行为系过失行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宽严相济政策和认罪认罚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塔城地区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额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额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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