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公刑不诉〔2019〕16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发现邓某某在电白区**镇**村闸口准备撒网捉鱼,因认为该闸口处属于其承包的养殖区域,林某某遂与邓某某争吵,双方发生打架,过程中林某某使用木棍殴打邓某某的手部、腹部等身体部位。经鉴定,邓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一级,林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和被害人邓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林某某已赔偿邓某某8.8万元经济损失,邓某某谅解了林某某。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