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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海)(公开版)_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社区**路**号**小区**期**区**栋**房,现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3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5日,柯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相关许可的情况下,将其经营的福建省南安市**镇**鹦鹉养殖场内的一只疑似黄颈亚马逊鹦鹉以人民币2.8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某(另案处理)。2018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以人民币4万余元的价格向李某某收购该只鹦鹉。2020年1月1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位于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的住处查获上述鹦鹉。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黄颈亚马逊鹦鹉属于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黄颈亚马逊鹦鹉(Amazona auropalliata),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温州市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移交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福建省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江西省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表、申请书、引种意向书、营业执照、证明、新余市林业局补充回复函、前科查询记录、另案处理人员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同案犯李某某、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记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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