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居住滨州市滨城区**镇**村**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2时9分许,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惠民县**镇“刘玲快餐”饭店饮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从惠民县**镇“刘玲快餐”饭店门口停车处开始行驶,途经惠民县**街乡**路**路,行驶至惠民县**路**镇鑫鑫购物超市北100米处时,被惠民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张某某证言;5.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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