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乐园乡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住某某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4 日20 时16 分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饮酒后驾驶赣G*****号小型汽车行驶至瑞昌市洋鸡山路时,被瑞昌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柯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9. L5mg/lOOml,为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人口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归案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认罪认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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