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二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88********,汉族,大专文化,山西**设备有限公司**,现住永济市**小区**号。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永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河东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街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遂将其带至永济市**医院抽血送检,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检测,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3.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永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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