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柴俊才)(公开版)_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9196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住闻喜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万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万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4日1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在其经营的闻喜县**厂办公室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7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菏宝高速由西向东行驶至菏宝高速435km+700m处时,因车辆行驶轨迹异常,被山西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四支队九大队巡逻民警查获。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6.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行为,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检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