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84********,汉族,专科毕业,群众,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5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在绛县**镇**村夜市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M****1的黑色帕萨特轿车沿绛县道路由南向北前往**镇**村,行驶40余米后被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安峪中队巡逻民警查获。
经山西省运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测定为111.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无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记录,涉嫌危险驾驶罪未造成损害结果,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调查取证,认罪认罚。有侦查终结报告,柴某某供述,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书,现场查获视频,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柴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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