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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柴靖)(公开版)_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男性,19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119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额敏垦区公安局xx派出所,住新疆第九师xxxxx号小区xx号楼x单元xx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柴某与朋友喻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等人在塔城市xx乡饭店吃饭,期间柴某饮用80ml左右白酒。2020年5月1日00时许,柴某酒后驾驶新Gxxxxx号海马牌小型轿车,从塔城市xxx乡食堂出发,行驶100米左右,在也门勒乡附近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柴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柴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柴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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