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汽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街道**委**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酒后驾驶吉AR****黑色马自达牌轿车,沿本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越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