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吴殿库,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59分,被不起诉人栾某某酒后驾驶吉AR****黑色马自达牌轿车,沿本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越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街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6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栾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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