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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桂某某盗窃)(公开版)_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阳市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小学文化,农民,无犯罪前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号,现住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延长拘留期限至2020年1月12日,2019年12月28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桂**涉嫌盗窃罪一案由桐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桂**于20**年**月份至20**年**月**日先后多次在***对面广场、***对面绿化带、*****公园内盗窃杉木杆并用电动三轮车将杉木杆拉回家后用于烧火做饭。经**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桂庆茹盗窃的杉木杆价格为3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桂**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

2、证人朱**、陈**的证言;

3、被害人王**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桂**的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桂**已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桂**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桂**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王**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柏县人民法院起诉。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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