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61********,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现住贵州省贵州省安顺市**镇**村**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我院于2020年1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6日转至我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案件审查需要,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锁某某、桂某某在帮丁某某(另案处理)砍树木的过程中,了解到卖家杨某某还有树要卖,于是向杨某某购买了70棵杉树,二人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小工将杉树砍成2米或4米不等规格的木材,于当天以8200元钱的价格卖至普定。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林木蓄积为15.1817立方米。二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事后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又主动到林木部门交纳补植复绿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他人山林并雇用工人进行砍伐,共砍伐杉树69株,林木蓄积达15.181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事后主动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又主动到林木部门交纳补植复绿费,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无社会危害性。
结合全案情节及悔罪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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