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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桂良志)(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桂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燕子河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江铃玉,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19时02分,被不起诉人桂某某驾驶皖NJV67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燕天路由燕子河至天堂寨方向行驶,行至燕天路8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 2019年11月18日。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测出桂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桂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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