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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军)(公开版)_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公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40926051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现住四川省射洪市**镇**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4月28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大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6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一、参与余某某等人围射洪市经济开发区西三路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标段项目施工标的犯罪事实

射洪市经济开发区西三路二期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标开标之前,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接受余某某等人邀请加入余某、严某某团伙串通投标。由严某某、余某某联系的南昌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并由南昌市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3.5512亿,中标时间为2018年8月27日。

二、梁某围安居区聚贤镇金土地村、凉亭沟村、木莲寺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项目的犯罪事实

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获知遂宁市安居区聚贤镇金土地村、凉亭沟村、木莲寺村土地整理项目施工项目后,便联系四川省同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围标,并请成都一个叫李某某的人给该5家公司做商务标书。由四川省同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项目中标金额863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串通四川省同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围得施工标,以合伙人身份参与串通围标,损害招标人和其他人合法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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