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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双)(公开版)_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公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1********,汉族,大专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公主岭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头道街**超市内,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趁超市服务人员不备,盗窃超市双汇火腿肠一根及鱼罐头一盒。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8日20时、2020年5月20日12时,在本市头道街**超市内,盗窃双汇牌火腿肠一根、猪蹄一袋、士力架巧克力一块和鸡翅一袋、双汇火腿肠一根。经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价格认定标的于价格认定基准日为人民币壹佰贰拾玖元玖角。2020年5月2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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