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78********,汉族,专科毕业,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7日被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C*****轻型封闭式货车行驶至昌黎县东山路与碣阳大街交叉路口北侧时,被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六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等书证;有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有昌黎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有视听资料及说明;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其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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