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梁XX,男,1986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60806XXXX,汉族,初中文化,系沈阳市XX玻璃器皿礼品批发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大罗镇东旺村XX屯X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天坛二街XX号楼XX。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X,辽宁XX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XX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AXXXXX的锋范牌小型轿车,从沈阳市沈河区南塔东街向南行驶至文萃路右转,向西行驶至三好街右转,向北行驶至市府大路右转,行驶至青年大街右转,向南行驶至文化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沈河区文化路沈阳药科大学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在梁XX的血样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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