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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振福)(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11996********,汉族,初中,无前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县,住临夏县****村梁***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22时20分,被告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N59715小型轿车行使至本市军民街加油站对面,被临夏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利安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为从梁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25mg/100Lm。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以下情节: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16.25mg/100Lm);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与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4、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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