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新桥镇**村委会**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20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H77****号两轮摩托车在肇庆市端州区宋城三路行驶时,被交警查获。经检验,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9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梁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