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二,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人,无业,住雷州市**镇**17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二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梁某一(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遂租用雷州市新城街道新村一居民住宅五楼以“十三张”的方式开设赌场聚集他人赌博,每人赌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集赌期间,梁某一以每晚200元的报酬雇佣李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里发牌和抽水,雇佣吴某(另案处理)在赌场里兑换现金或借款给赌客,雇佣被不起诉人梁某二和梁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里看风、打杂。2019年11月5日0时许,公安民警在梁某一等人开设的赌场里当场抓获正在聚赌的梁某一、李某某、吴某、梁某某和梁某二及参赌人员陈某某、刘某某、廖某某、黄某某、黄某一等人,现场扣押赌具方形桌子一张和52张扑克牌,扣押赌资15600元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因其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二不起诉。
扣押的赌资已被雷州市公安局没收。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