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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11983********,**,中共党员,中国建设银行佛山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村**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XTP****的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金河酒家出发,行驶至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带梁某某到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6.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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