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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潞检刑二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汉族,初中文化,长治市某某装潢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长治市上党区某某乡某某村*组**号。2020年8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移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晋D****9#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长治市潞州区天晚集南路西南关村路段,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30日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20】市医检字第090号检验意见: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测定为107.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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