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32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黄陵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城区**办事处**路*组**沟**号,住黄陵县城北街桥山小区“C栋”*单元*室,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黄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前往居住小区对面的黄陵县**宾馆门房与受害人杨某某闲聊,后杨某某看到梁某某酒醉就送其回家,回到家中梁某某邀请杨某某继续与自己喝酒遭到杨某某拒绝,梁某某随手从厨房内拿了一把菜刀,在杨某某头部砍了一刀,致杨某某头部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12月17日,经黄陵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因梁某某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2020年3月13日,经延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一级。2020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受害人杨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受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但其在案发后积极与受害方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决定对梁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黄陵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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