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住濂溪区某某城**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6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4月3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4月30日两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3月20日、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王某某(已诉)因没有相关投标资质,在参与瑞昌市码头镇滨江东大道二、三标段的投标过程中,安排朱某某(已不诉)为其借用具有市政二级资质的公司进行投标,随后朱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为其找到江西琅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饶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春荣城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具有资质的公司,以及朱某某所在的江西宏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起帮王某某参与瑞昌市码头镇滨江东大道二、三标段投标。开标后,该工程由宜春荣城建设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1700余万元,该工程由王某某承建。
被不起诉人自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且其在本案中其次要作用,有必要作不起诉处理。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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