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金寨县**镇***村**组,住金寨县**镇**区**家园**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宇,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9时许,在金寨县梅山镇惠民家园10栋2001室内,曾某某(治安处罚)与其前夫梅某某因为离婚后的分户问题发生争吵,当梅某某准备拨打报警电话时被曾某某将手机摔损,后双方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梅某某用拳头将曾某某面部及鼻部打伤。经金寨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两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颚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2019年11月18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曾某某为梅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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