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检部刑不诉〔2019〕4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3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兴国县**镇**路**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4日21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小型轿车经过兴国县潋江镇将军大道时,被执勤民警拦车检查,并对梅某某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6mg/100ml。民警遂将梅某某带至兴国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封存送检。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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