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921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49********,汉族,文盲,家住浙江省**街道***村1组,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被不起诉人楼某甲等人受义乌市**街道***村委托向村民收取水电费。在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期间,楼某甲利用收取水电费的便利,未将水电费按要求及时上交,私自分两次将水电费10万元和4万元借给其儿子楼某乙用于支付旧村改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2018年9月份其又将水电费2万元用以归还黄某某的借款。楼某甲挪用人民币共计16万元,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归还给村集体。
被不起诉人楼某甲于2020年3月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楼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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