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6********,**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村**组**号(现住:陕西省汉中市**新区**花园小区**号楼**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5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陕F****2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汉台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与**路环岛路口向西右转弯时,适逢郑某某驾驶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因樊某某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该**车右前部将郑某某连人带车撞倒并推行,致郑某某受伤。当日郑某某经汉中市3201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樊某某无前科、劣迹,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社会危害不大,综上认为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起诉。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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