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9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6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8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0时5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粤C07****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一族食店停车场由南往北方向进入**中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09.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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