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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樊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日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21时许,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驾驶鲁L8****号牌小型汽车,沿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自北向南行驶至临沂路与济南路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偶犯;已主动完成交通劝导社会服务,具有悔罪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经过及查获经过;(2)交通劝导社会服务考察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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