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61981********,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住**路**小区**期**号楼**单元**楼**户,个体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0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陕C*****号小型轿车,在**沿**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东侧辅路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血醇检验报告;4、证人杨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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